首先,从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以及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1]。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在法律上不被允许,“变性”更不应该进行。
其次,目前的研究发现,哺乳动物的性别决定除了主要由Y染色体上的SRY基因调控外,还存在着一些其他基因涉及性别决定,如常染色体基因SOX9、WTl、SFl等[2][3]。所以,如果单纯对SRY基因进行操作,不一定能达到预想的结果,还可能因为某些已知或未知的基因连锁反应而出现别的问题,无法保证如此“变性”后的孩子是否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