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参保缴费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每个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强制法定义务。
我们来对比一下:英国,国家保障型医疗保险模式,实行全民免费医疗,所有非营利性医院都收归国有,也有自愿参保的商业医疗保险做到了医疗服务覆盖面是本国全体公民以及向公民直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但是财政也对免费医疗不堪重负,医疗机构运行缺少活力;德国,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模式,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相对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社会人群自愿投保,能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但是医疗费用高,难以保证社会公正;新加坡,储蓄医疗保险模式,是强制储蓄保险的一种形式,当然还有自愿性质的健保双全计划,新加坡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以强制为主,做到了人员全覆盖。
四个国家的医保只有美国是自愿参保,其他三个都是强制参保,强制与自愿各有优缺。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特点, 它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 具有很强的连续性, 同时, 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强制手段, 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 基本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的应保尽保, 为其他各类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最终实现医保全民覆盖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作出了良好示范。而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保原则, 主要通过各级政府财政补贴, 政策引导, 经办机构优质服务来满足居民获得医疗保障的愿望, 在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完全自愿使参保人群对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 扩面续保难、断保多, 无序参保、逆向选择等诸多问题普遍存在, 影响了参保人群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也使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给基金运行带来极大风险。
为此, 我认为, 完全自愿参保已不能成为当前实现全民医保的现实路径, 强制参保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 从现在起着手推进带有强制性的自愿参保, 待制度逐步完善后, 再过渡到完全强制性的医疗保险, 同时, 进一步明确不能逆向参保的规定和处罚, 统筹推进各类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