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是以社会保险形式建立的,为居民提供因疾病所需医疗费用资助的一种保险制度,具有独立性公益性的性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支付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主要起着分担经济风险、保障基本健康的功能,而且保障水平比较低。社会医疗保险应采取自愿交纳原则的原因在于,像城乡居民医保等社会医疗保险它制度本身存在一些弊端,比如跨区域结算问题等。而且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城乡居民对它的期望值过高导致的满意度低的问题比较普遍。所以实行自愿的原则有利于个人更好地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医疗保险。但是由于社会医保主要起着分担经济损失,统筹疾病风险的功能,自愿原则下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等问题,降低资金池的风险应对能力。所以国家需要在政策上进行引导,鼓励人们自觉参与社会医疗保险。
还要考虑一个管理费用。虽然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原则和普遍参保原则,但是由于经济水平、职业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具体落实到强制每个单独个人身上的管理费用过大。所以向我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便于实行强制性保费征缴的类型就可以采取强制性原则;而由于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人口流动性较大,实行强制性参保的保费征缴的实施难度较大,就可以实行自愿缴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