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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应采取强制原则

社会医疗保险应采取强制原则

2016公共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吴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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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护制度,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项目、保险金的偿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构成的一部分,也应具有强制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而言的,它是一项公益性福利事业,带有强制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该项保险,有政府集中领导,由各地医疗保险机构具体管理,投保人与参保人的关系是以法律为基础建立的,覆盖面广范,费用筹集由国家、单位、个人承担,保险范围广,一般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给与补偿来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为给更多的人提供更便捷的医疗保障
      现代医疗保险系统的四个基本要素为医疗保险机构、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方和政府。当前市场上逆向选择的现象主要为:投保人参保意识低,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拒绝或推迟参保、拒绝、隐瞒、逃避或减少缴费,保险方对参保方则利用自身对制度运行的信息优势,控制保险的覆盖面,加重个人在保险中的负担等。医疗机构再按照兵种诊断付费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的损失,出现逆向选择。表现为优质医院退出市场,推诿医疗保险的重症病人,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等。此外,道德风险在其中也起到一定作用。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只有国家的推行是远远不足的,需要四方三角各个关系的支持与配合,其目的也在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有了法律的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偿付等更加规范化,强制性保障了人民享有的基本权益,也约束大家的行为;强制社会多方共同参与,不仅保障医保体系的正常运作,也团结各方力量共同建设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