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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应该采取强制措施来实行

社会医疗保险应该采取强制措施来实行

2016公共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安格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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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由自愿变强制具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性为与职工医保一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两项基本医保制度实行强制参保原则,符合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职工医保均实行强制参保,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其次,由自愿变强制具备思想基础。在试点阶段,自愿参保原则是必要的,因为那时老百姓对社会医疗保险还缺乏认知,甚至还出现了与“乱收费”相联系的笑话。经过几年的政策宣传,特别是对新医改以来“病有所医”的切身感受,让老百姓的思想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实现了由“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的转变。许多富裕起来的城乡群众愿意多拿钱投资健康,向往缴费多、待遇高的职工医保。在这种氛围下,将自愿原则变为强制原则,是水到渠成,顺势而为,有较好的思想基础。

        第三,由自愿变强制具备实践基础。新医改几年来,各地在推进居民医保扩面中,实际上采取了强制原则,至少难分自愿与强制,而居民并无不同意见。比如,学生参保,是通过经办机构与教育部门联合发文,由学校集中办理的,参保的组织方式类似于企业职工医保扩面。目前,各地正在探索居民医保连续参保机制,有些地方实行的政策与职工医保相近或相同,如河南省濮阳市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3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个人不再缴纳医保费,终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这项政策与职工医保相关政策基本一致,受到广大居民的欢迎,说明居民医保已经由自愿原则向强制性的职工医保迈进。

        综上分析,医保发展到今天,居民参保的自愿原则仅仅剩下一个毫无意义的“概念”了。医保由自愿向强制转变,时机和条件已经具备,更是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的需要,既势在必行,也事在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