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新中国成立初期奸商王康年骗取志愿军购药巨款

严惩奸商,维护国家利益

严惩奸商,维护国家利益

甘育玮318090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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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8月,大康药店的老板王康年骗取志愿军前线的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订货款3亿多元(旧币),然后将带菌棉花和旧纱布做成急救包,并用假药和旧医疗器械来充数。有的志愿军伤员的腿本不该残废的,就是因为用了奸商提供的假药而残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切都百废待兴,新中国的建设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而奸商王康年却在此时发国难财,为了个人的利益,千方百计去夺取他人的利益、损害国家的利益,这是何等的罪恶之人。

    幸好正义还存在。“看到奸商们这些累累罪行,人们愤怒了,要求承办这些奸商。王康年,因为药店职工的揭发而暴露。1952年2月4日,几名解放军战士来到上海汉口路上的大康药店,带走了王康年。不久,奸商王康年作为五毒俱全的不法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个人利益寓于国家利益之中,不能脱离国家利益而单独存在。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无可厚非,但绝不允许以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必须严惩奸商,维护国家利益,这样才能有利于新中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