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因为是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手”,带有比较浓厚的“人治”色彩。市场经济被称为“看不见的手”,那么为什么市场经济被告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
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国家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政府充当明显的“看得见的手”的角色。前苏联、新中国改革开放前、还有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或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但大多逐渐转向了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而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在我国,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换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这是因为:
1、 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
市场经济要求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要求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上自主表达经济利益需求。法治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又与平等性相联系、相统一。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而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需要法治确认和保障的。
2、 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
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马克思说:“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独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也是其优越性之所在。但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欺诈、虚假广告、违约、制假售假等,这又会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使市场活动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才能维护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3、 法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市场调节存在一定缺陷,有时市场也会失灵。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但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形成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既要确认市场经济的公平,又要确认社会主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将这两种公平既区别开来又衔接起来。市场经济确认每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主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但市场经济是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的发展过程,不同市场主体由于占有的资源要素不同,必然形成资本强势、劳动弱势,从而产生资本高收入和劳动低收入的悬殊差别和分化。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会自发地扩大这种差别。也就是说,这种分配差别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的。这就需要国家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自觉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的部署为契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法治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市场经济关系主体独立自主的地位需要法律认定。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他们在市场中进行商品交换的直接目的是赚取最大利润。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公平、有效地配置其权利与义务。
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法律确定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别是建立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权利,令其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负完全或有限责任。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需要法律的约束才能稳定地运行下去,没有约束的市场经济将会带来危机。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是法制的社会!
之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这种经济体系有几个基本的特征: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先不论法制性是市场经济的一大基本特征,基于其他的几点特征来解释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之中追寻平等,伴随竞争,向大众开放,这过程中不论外部阻力,与之对抗的最直接的一个力量便是人性。没有任何人可以在每时每刻做到绝对的公正与无私,在人性本能的劣质面的挑战下,市场经济要维持,或者说想建立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保证法制而非人治。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是被动的,是受迫的,但也是必然的。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原因是: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因为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守法”与“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诚实信用是法制社会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经济活动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行为按照游戏规则处理,政府经济部门把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主体独立自主的地位需要法律认定。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他们在市场中进行商品交换的直接目的是赚取最大利润。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公平、有效地配置其权利与义务。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法律确定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别是建立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权利,令其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负完全或有限责任。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需要法律的约束才能稳定地运行下去,没有约束的市场经济将会带来危机。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是法制的社会!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市场和计划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也就是决定一定时期,社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如何分配。
在计划经济下,如何分配经济决策的大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尤其是中央政府。政府通过计划来安排。而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价格则是调控资源分配的主要因素。价格高利润大就生产,否则就不生产。但是如果完全的依靠市场经济来发展的话,很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并有一切向钱看齐的拜金主义蔓延。同事,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可能引起社会更阶层收入差距加大,甚至两级分化,加深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市场调节还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两大缺点,可能会使得资源浪费,物价波动更显著。
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也应该在法治社会下进行。所有商人以及消费者都应该遵守法律,确保一定程度上商业竞争的公平性以及生产商品过程的合理透明。这样社会经济的发展才不会陷入恶性循环,而是向着良性发展的趋势前进。通过法律这一强制性要求,人们才能更好的规避市场经济的缺点(即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和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等特征,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实际上,市场经济还有法治性特征,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律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规则,虽然在自然经济、封建经济和计划经济等经济形态下也存在,但大体上可以认为: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形成了具有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这是因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法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既要确认市场经济的公平,又要确认社会主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将这两种公平既区别开来又衔接起来。市场经济确认每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主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但市场经济是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的发展过程,不同市场主体由于占有的资源要素不同,必然形成资本强势、劳动弱势,从而产生资本高收入和劳动低收入的悬殊差别和分化。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会自发地扩大这种差别。也就是说,这种分配差别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的。这就需要国家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自觉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制定有《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要求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要求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法治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但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才能维护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法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但如果没有法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形成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法治即是市场经济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稳定的保证。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就要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换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1.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
2.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3.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经济发展主要关注社会财富的生产,法治则保障财富的交易与分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又紧密融合、相互影响,“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
1、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两种途径,这是两种不同的手段。
2、市场经济的自由性较强,这就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来为市场经济规则的建立和维护保驾护航,避免市场的无序。
3、市场经济较为灵活,为了保障各企业竞争的公平性,除了价格供求杠杆,法律治理也是必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相关经济体制的管理自然也要依托法律,讲究“法治”。
5、为了使得自由的市场和宏观调控相适应,把“两只手”的关系处理好,“法治”应运而生。
6、欧美各国在对市场经济的探索中逐渐摸索出了“法治”的道路,其百年来的实践证明了市场经济终归是需要法治的,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社会。
7、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就在于其通过法治,对市场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处理上。经过法律确认的我国国体和独创的经济制度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欧美各国频繁出现的经济危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主体独立自主的地位需要法律认定。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他们在市场中进行商品交换的直接目的是赚取最大利润。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公平、有效地配置其权利与义务。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法律确定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别是建立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权利,令其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负完全或有限责任。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需要法律的约束才能稳定地运行下去,没有约束的市场经济将会带来危机。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是法制的社会!
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经济的原因:
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
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法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治的保障。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治。当前,我国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出现的一些趋势性变化,使经济社会发展既面临机遇又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调结构、转方式、促创新任务十分艰巨。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迫切要求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形成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特点的统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只有厉行法治,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才能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原因是: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原因是: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国家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政府充当明显的“看得见的手”的角色。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而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我国,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换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市场经济体系有几个基本的特征: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忽略法制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是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原因有以下三点:
1.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 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法治的保障: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3.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市场的主体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市场经济的实施必须是法治的经济,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的愈加复杂和市场竞争的愈加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必须处于法律框架之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才会更加有效;
第二、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需要法律来保障,我们国家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地需要公平公正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运用法律来保障;
第三、从市场的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而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会难以实现其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赢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是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由交换的;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社会,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与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的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制定有《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核心经济体系,它代表着国家直接把控经济的命脉,其优点是能集合国民经济,集中精力办大事·,从而促进了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其缺点是不允许人有自己的思想,只能有公而不能为私,大大束缚了国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强制的安排每个人的职位每个组织的工作,有着较为浓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因此可以说是“人治”。
市场经济,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特征。它代表着市场的自行调控,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自由的重要性,以法制来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而在这个法治的条件下,人人都可以去自由争取自己所想要的事情,可以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目标与追求。西方经济学里提出了很多相关理论来维护这种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最为突出的则是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而后来也涌现了很多不同的理论来支持这一体制,比如效用论里表明消费这一过程能使供给方与消费方共同得到剩余价值;也比如在环境问题上,理论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经济中市场会自发地找到最合适的处理方法等。直至后来垄断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西方的学者们才真真正正地了解并且面对资本主义这一致命漏洞。而后来,由于法制的不断修改完善,国家开始干预经济,著名的《反托拉斯法》颁发,一切又步入了正规并且发展至今经久不衰。可以说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都是以法制为主体的一种经济体系,因此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应该被认为是法治的经济。
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国家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政府充当明显的“看得见的手”的角色。价格高利润大就生产,否则就不生产。但是如果完全的依靠市场经济来发展的话,很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并有一切向钱看齐的拜金主义蔓延。同事,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可能引起社会更阶层收入差距加大,甚至两级分化,加深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市场调节还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两大缺点,可能会使得资源浪费,物价波动更显著。前苏联、新中国改革开放前、还有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或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但大多逐渐转向了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而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在我国,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换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国家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政府充当明显的“看得见的手”的角色。前苏联、新中国改革开放前、还有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或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但大多逐渐转向了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而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
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要求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要求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法治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但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才能维护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计划经济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手”,带有比较浓厚的“人治”色彩,市场经济被称为“看不见的手”,看似“人治”色彩不浓厚,却仍说市场经济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因为这里说的自由与否人治与否是指资源配置的手段,通过价格、供求和竞争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而不是像计划经济完全由政府所引导,但保证其运行同样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的。《决定》就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严格完善的法治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顺利健全发展的保障。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社会当然是法治社会其有以下几点体现。
首先,法治为企业转型奠定基础。法治的完善将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公平、有序地参与竞争,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也会更加合理。其次,法治的完善将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其次法治为市场树立规范,《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需要把这种法治精神贯穿到市场经济各环节、各领域。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市场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治,市场经济与法治具有内在契合性。
1、 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
市场经济要求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要求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上自主表达经济利益需求。法治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又与平等性相联系、相统一。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而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需要法治确认和保障的。
2、 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
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马克思说:“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独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也是其优越性之所在。但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欺诈、虚假广告、违约、制假售假等,这又会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使市场活动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才能维护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3、 法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市场调节存在一定缺陷,有时市场也会失灵。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但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形成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既要确认市场经济的公平,又要确认社会主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将这两种公平既区别开来又衔接起来。市场经济确认每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主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但市场经济是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的发展过程,不同市场主体由于占有的资源要素不同,必然形成资本强势、劳动弱势,从而产生资本高收入和劳动低收入的悬殊差别和分化。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会自发地扩大这种差别。也就是说,这种分配差别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的。这就需要国家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自觉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诚实信用是法制社会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是法治社会。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答:
法律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规则,虽然在自然经济、封建经济和计划经济等经济形态下也存在,但大体上可以认为: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形成了具有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换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这是因为: 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要求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要求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上自主表达经济利益需求。法治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又与平等性相联系、相统一。
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等特征,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实际上,市场经济还有法治性特征,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经济发展主要关注社会财富的生产,法治则保障财富的交易与分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又紧密融合、相互影响,“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所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只有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才能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经济发展主要关注社会财富的生产,法治则保障财富的交易与分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又紧密融合、相互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探索发展,已初步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不断丰富、市场规则日益完善、市场交易持续活跃,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在资源分配中的作用充分体现。但随着经济发展深入、市场主体多元、企业竞争激烈,因法治相对薄弱导致的各种弊端开始凸显:比如,在市场准入和竞争方面,各类主体的实际法律地位不平等,社会创新活力特别是民营资本发展受到限制;在法律与政府关系方面,法律实施过于依赖政府行为,权大于法、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少数部门和官员“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在市场监管方面,过多采取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手段,市场主体通过民事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还不通畅;在社会信用方面,市场主体遵守和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不强,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面临考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既限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也阻碍了中国经济潜在活力释放和转型升级进程。特别是我国经济增长正面临持续下行压力,转型升级任务十分紧迫,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更加需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各项重大经济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随着经济发展深入、市场主体多元、企业竞争激烈,因法治相对薄弱导致的各种弊端开始凸显。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更加需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各项重大经济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以法治的力量为经济提质增效、行稳致远提供重要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60项任务中,事关法治建设的内容涉及32条。诸如“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领域”等,都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重大突破。新一届中央政府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关于“市场主体法无禁令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鲜明阐释,都充分体现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的深刻认识,以及打造法治政府和法治经济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回答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经济理论界引起强烈共鸣。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决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必将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为企业转型奠定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成长的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必须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宋立教授表示,《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非常重要。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赵昌文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作为市场微观主体的企业而言,重要性尤为明显。首先,法治的完善将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企业最需要的。在这个竞争环境中,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公平、有序地参与竞争,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也会更加合理。其次,法治的完善将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针对当前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的一些关键障碍,法治的完善可以通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观念的加强,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可以通过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可以完善金融法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使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法治为推进改革提供保障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些论述引起了专家学者共鸣。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所长裴长洪认为,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如不及时以法治方式疏浚改革洪流,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势必引发新的矛盾。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是中国改革持续向前的一个重要保障。同时,改革也为法治注入动力。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为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实践资源,也提出了源源不断的研究课题。实现党的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等各项目标任务,必将极大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法治为发展引领方向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飞感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深水区”,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凝聚社会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改革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通过立法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红利、法治红利。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则从财政领域对此进行了论述,他说,长期以来,我国在依法理财、法治财政的道路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尤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后,财政领域不断打出改革重拳,其中最引人关注之举就是通过了修订后的新预算法。这部法律的修订,成为全面落实党的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要求的突破口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应在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重点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此外,还要依法治税。应加快环境税、房地产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立法,同时,进一步清理税收优惠,统一税收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更加稳定的制度基础。
法治为市场树立规范
《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需要把这种法治精神贯穿到市场经济各环节、各领域。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夏杰长研究员结合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服务业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差异化、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更大,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只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服务业信用管理、制定和实施服务业标准,增强契约意识,强化法治精神,才能降低服务产品和服务行为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要把我国服务业发展推向一个新高度,就必须绷紧法治法律这根弦,把法治建设贯穿于服务业发展、改革和开放的始终,要用法治精神引领我国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解释:①市场经济需要运行,就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来保障其运作,没有法治,就难存在市场,在客观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②市场经济是受价值规律调节的经济,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是,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要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法竞争需要法律的约束。③为了使得自由的市场和宏观调控相适应,把“两只手”的关系处理好,“法治”应运而生。
1 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承认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1场主体,可以在市场上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表达经济利益需求。法律可以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离开了法治,市场主体地位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就得不到充分的确认和保障,也就谈不上公平交换,市场机制也就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2 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通过竞争形成优胜劣汰,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也是其优越性之所在。但是,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欺诈、虚假广告、违约、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经济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无序竞争、信用缺失、审批过多、权利寻租、市场混乱等乱象,存在市场运行的安全风险,不利于各类市场要素活力的迸发。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可以减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也只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才能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5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法治与市场经济唇齿相依,相互促进。法治既可以成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又可以从法律上确立市场主体地位,还可以形成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马克思说:“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独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法治有助于遏制恶性竞争,形成良性竞争局面,从而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排斥道德经济。李克强总理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应该是道德经济”。《规划》提出的任务之一就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特别是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公平、有效地配置其权利与义务。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需要法律的约束才能稳定地运行下去,没有约束的市场经济将会带来危机。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是法制的社会!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市场经济是最具效力和活力的一种经济模式,它充分发挥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强调市场参与个体的平等、自由交易。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根本保障作用。第一,从市场经济的历史来看,不论是西方原始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原则”还是现在成熟时期的各种成文法律,其发展的最大传承就是“信用”。第二,就其本质来看,市场经济的源头活水便是市场,因此好的经济发展与良好的市场环境分不开,而法治从保护个体产权、维护契约、维护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惩处不法行为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营造了一个透明的市场。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最后,由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市场经济与保障其的法律上层建筑必须一致发展,没有法治发展或法治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不稳定、不持续,这也是我国把依法治国纳入基本原则的原因之一。因此,市场经济的社会应是法治的社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因此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原因是法律对市场经济起着规范、保障、服务、导向的作用。没有法制,市场经济必然处在混乱无序的状态。
第一,经济主体多元性导致法制。经济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地位、自身利益和行为方式各不相同的经济活动参与者。经济主体之间产权关系、经营关系、交换关系需 要法律使各自的责任、权利规范化。
第二,企业经营自主性导致法制。企业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主体。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资格第三,市场经济竞争性导致法制。市场分配是最基本的分配形式,生产要素和产品通过市场来分配,于是厂商和个人便在市需要法律赋予,企业财产所有权、资产责任需要法律规范。
第四,经济关系契约性导致法制。商品经济发展成信用经济。合同关系和信用关系只有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使这种经济关系有效。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信用无法保障,没有安全感,很难进行健康的经济活动。
第五,市场经济开放性导致法制。资源分布不平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追逐利益最大化,市场经营由封闭走向开放,打破地域之间的限制,企业规模越来越大,甚至打破国界的限制,市场最终走向全球化,这就需要适合国际的规范,以此促进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六,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导致法制。价值规律如同无形的手指挥着市场经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的事例也证明了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有着种种的条约,制度来限制,调解生产者和生产关系,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是法治社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的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于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定位。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体制互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经济处于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范围内。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更加公平合理的配置各种要素,更加公平的实现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而这些的实现需要相应的适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法律一方面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保护市场的竞争,一方面又能维持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如果法律体系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就算存在市场经济,那也会是混乱的、不能持续发展的。
市场经济具有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治性、开放性等一般特征。
平等性。必须通过法律的作用确立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在形式上确保各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是市场经济平等性实现的前提与保障。
竞争性。市场的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将会是扭曲错误的。在市场竞争中,一部分主体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发展自己及遏制竞争对手,这必将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利用法律的手段去威慑、限制这些行为。
开放性。市场的国际化需要相应的法律调整去保护它的发展,同时又要避免其恶意发展对于国内经济、社会的破坏。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基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又能不断地去完善相应的法治体制。
我觉得: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起始,市场经济并不叫法治经济,而是法制经济,因而彼时尚未有“法治社会”的提法,然而,随着政治理论和法学界的深入,使得原本处于争论状态的认识不断倾向于政治,特别是执政党的领导站出来讲话,使法学内的学术之争停止。市场经济不再是法制经济,而是升为“法治经济”,社会也就是法治社会。把法制换成法治,沟通二者的法学理论,自然离不开法理学的论证,否则,谁也无法轻易把市场经济说成是法治经济。当然,中国大陆确实有理论法学学者去论证该问题,从而实现了“法制=法治”的结论。市场经济促进了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化与健全化,同时也推动着中国的法治事业,但我们绝不能像某些人那样,把市场经济说成法治经济,这种认识会严重误导中国的法学认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治的发展。不尽知市场经济,则不能尽知法治事业,那些把二者串联在一起的人,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曲意逢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这一概念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1979年,邓小平和陈云首次提到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不矛盾的概念。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多年的探索中,中国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一直是新中国发展的重中之重。在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号召下,发财致富这一长期以来被压制的欲望得到了淋漓尽致的满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为了金钱,无所顾忌,不择手段。市场经济更不是放任自流的代名词。无论是西方国家的避免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还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前提下才能获得健康的发展。因此,从寻求积极目标的过程来看,从市场经济的理想化来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特性决定了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通过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持续增长。但是,仅有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不够的。过度的调控会打乱市场经济本身的秩序,造成市场混乱。而宏观调控也需要一定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就是法治。理想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是既有效率地高速发展又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法治经济。
当前的市场经济显然称不上是完全意义上的法治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理论界就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之后,市场经济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一部部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密集出台,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了法律基础。《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经济法律政策的出台,渐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经济法体系。从市场主体到市场行为,再到市场监管,在市场经济的每个环节都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诚然,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还无法将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划上等号,但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个涵盖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两大领域的主要命题,自提出之日起,就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如今,在民间借贷危机凸显,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商品质量问题频发的情况下,法治更要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积极作为,大显身手。随着市场和法治的不断完善,随着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推进,“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理念的真正成立,相信为时不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看不见的手”主要是因为市场的调控主要依靠内在的经济规律即产品与供给,价格与需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来维持的,但是仅仅依赖经济规律,靠着利益驱动着的市场经济将会是畸形,不健康的,部分手握资本的商人就会为了利益不择手段,而这便需要法治来约束着,引导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要想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资源发展,让市场经济充满活力让市场更稳定地运营下去,让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完善,法治是不可或缺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看不见的手”主要是因为市场的调控主要依靠内在的经济规律即产品与供给,价格与需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来维持的,但是仅仅依赖经济规律,靠着利益驱动着的市场经济将会是畸形,不健康的,部分手握资本的商人就会为了利益不择手段,而这便需要法治来约束着,引导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要想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资源发展,让市场经济充满活力让市场更稳定地运营下去,让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完善,法治是不可或缺的。
原因有:1.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用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
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
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
4.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5.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国内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
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简单地说,市场就是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市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在市场上从事各种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称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以买者、卖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活动中不仅有买卖双方的关系,还会有买方之间、卖方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考虑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众(消费者),一个是企业(厂商)。两个部门的相互关系,可以说明市场供求的一般原理。
而计划经济,如何分配经济决策的大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尤其是中央政府。政府通过计划来安排。而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价格则是调控资源分配的主要因素。价格高利润大就生产,否则就不生产。但是如果完全的依靠市场经济来发展的话,很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并有一切向钱看齐的拜金主义蔓延。同事,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可能引起社会更阶层收入差距加大,甚至两级分化,加深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市场调节还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两大缺点,可能会使得资源浪费,物价波动更显著。
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也应该在法治社会下进行。所有商人以及消费者都应该遵守法律,确保一定程度上商业竞争的公平性以及生产商品过程的合理透明。这样社会经济的发展才不会陷入恶性循环,而是向着良性发展的趋势前进。通过法律这一强制性要求,人们才能更好的规避市场经济的缺点(即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经济发展主要关注社会财富的生产,法治则保障财富的交易与分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又紧密融合、相互影响,“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要维护现代市场经济的公平与竞争,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做保障。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
首先,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承认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上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表达经济利益需求。法律可以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其次,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可以减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也只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才能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最后,法治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调节存在一定缺陷,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特征的行为规范,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市场的力量,主要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功能发挥作用,此为“看不见的手”;政府的力量,则主要通过制订计划、产业政策、财政和货币政策、法律规制以及行政手段,将资源有目的地配置到相应领域,此为“看得见的手”。之所以说市场经济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主要原因如下: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从来都与一定的法律制度有着本质的、内在的联系。这种法律制度就是以民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一方面,这一制度根植于商品经济关系,反映了市场规律的一般要求;另一方面,它又服务于社会商品经济活动,构成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首先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然后才能谈得上实质意义上的商品经济之发展,才可能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根本摆脱“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也才谈得上以市场和计划两种手段调节控制商品经济的问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某种“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与任何社会的市场经济运动一样,必然要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中进行,必然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一般要求,必然要受到体现市场关系本质的法律规则的约束。离开了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就不可能有秩序地实现商品市场的调控作用,就不可能维护商品活动的合理与公平,就不可能保证商品经济的顺利高速发展。
1、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和意志自由。
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
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经济必须是公平的、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者扭曲。
4、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市场经济被我们称为看不见的手,在公平公正交易的前提下,市场经济能够发挥它调动人民积极性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在社会发展的初期,能够更好地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而依据剩余价值理论,市场经济劳动人民自身的劳动行为商品化,在此过程中,资本想搞生长地更加迅速,就势必要从劳动者中得到更多的利益,这就是我们实行社会主义为了避免存在的剥削现象。建设社会主义的是人,市场的参与者和执行者都是人。在人的私心的参与下,市场经济的弊端会更加迅速地被暴露出来。而只有每个人都遵守原则,才能够在较长的时间段内,维持市场经济的存在。所以,西方国家在此探索的基础上得出了结论,便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过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使用法律来规避和预防一系列市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现在能够维持市场经济创造更多收益的有效方法。
因为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守法”与“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诚实信用是法制社会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经济活动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行为按照游戏规则处理,政府经济部门把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制定有《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首先,市场经济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任何一种经济形态都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其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而言,都要求市场运行要严格体现人民的意志,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要求全国有统一开放的市场,市场主体有充分的自由权,市场竞争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有序进行;国家还要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这些特征,必然要求经济活动围绕市场这个转轴高速运转,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将经营行为从面向政府转向市场化,改变传统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模式,还市场主体充分的合同自由。必须明确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确立对违反竞争规则行为的制裁方法并有效地实施,使违规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警示市场主体不敢越雷池一步。这些基本要求,要依靠法治来规范、制约、引导和保障。因此说,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就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过程;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健全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制度。
其次,市场经济法治化是保持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维护稳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要保持政治和治安的稳定外,还必须保证经济安全,维护经济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关系复杂化,经营行为市场化,经济利益多样化,使得问题丛生,矛盾复杂。如果我们不能有力地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尽快解决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就会动摇人们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甚至在国际上产生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否发展市场经济的疑问。?
再次,市场经济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必然选择。现代化市场经济是多方位、全面开放的经济,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存、相互渗透。我国的经济要发展,必须自觉地把经济融入到全球的经济发展之中,不断地扩大开放的范围和程度,提升开放的层次。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并有希望在年内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我国在经济运行方面与国际法确认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惯例还有很大的差别,迫切需要按照国际上确认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惯例调整现行经济运行规则,或者将国际上确认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惯例引入到本国的经济运行机制中。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就是法治化。?
第四,市场经济法治化也是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必然要求。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更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必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现在,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到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要适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法治基础,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律秩序和新的法治原则。
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主体独立自主的地位需要法律认定。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他们在市场中进行商品交换的直接目的是赚取最大利润。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公平、有效地配置其权利与义务。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法律确定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别是建立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权利,令其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负完全或有限责任。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需要法律的约束才能稳定地运行下去,没有约束的市场经济将会带来危机。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是法制的社会!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
因为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从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因此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制定有《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计划经济之所以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手”,是因为有政府宏观调控的参与;市场经济被称为“看不见的手”,是因为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但即使如此,市场经济也必须法治的经济。 原因如下: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制定有《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看不见的手”主要是因为市场的调控主要依靠内在的经济规律即产品与供给,价格与需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来维持的,但是仅仅依赖经济规律,靠着利益驱动着的市场经济将会是畸形,不健康的,部分手握资本的商人就会为了利益不择手段,而这便需要法治来约束着,引导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要想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资源发展,让市场经济充满活力让市场更稳定地运营下去,让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完善,法治是不可或缺的。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这些都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作为市场微观主体的企业而言,重要性尤为明显。首先,法治的完善将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企业最需要的。在这个竞争环境中,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公平、有序地参与竞争,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也会更加合理。其次,法治的完善将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针对当前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的一些关键障碍,法治的完善可以通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观念的加强,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可以通过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可以完善金融法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使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及对相应法律体系的要求,无疑为法治在政治上的接纳提供了历史契机,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学术命题则是法治与市场经济之间最为便捷的转介通道。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重申,可视为法治经济概念寻得新的功能指向,从而进一步理论化的新起点。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主要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维护合同自由、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完善的社会保障等方面。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也是中国建设市场经济的主要旨向。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动力考虑,财产权秩序确实是市场经济在法治方面的基础要素。“标准市场”对法治的最低需求列明为: 公私法相区分的法律体系,财产权平等保护,契约自由,以及公正有效的司法系统。其中,“公私法相区分的法律体系”一方面为市场运行提供行为可预见性的规范基础,另一方面维护市场的独立性; “财产权平等保护”是财产权秩序的核心,解决市场动力问题; “契约自由”涉及对市场主体在市场中意志自主地运用财产、追求财产增值的法律确认,自由契约是市场的本质性构成要素; “公正有效的司法系统”则主要是从财产争议处理的角度对市场信用的保障。这四个方面的制度及其观念相互辅助、缺一不可,属于“标准市场”对法治在形式方面的最低要求,它们在任何称得上“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中都有体现。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易经济,但市场交易有效有序进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法治。法治可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等。倘若没有法制的保障,产权就是不安全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致力于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利益,就不可能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就难以实现经济健康发展。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就是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换言之,要用法律来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健康发展。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社会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经济发展主要关注社会财富的生产,法治则保障财富的交易与分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又紧密融合、相互影响,“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主体独立自主的地位需要法律认定。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他们在市场中进行商品交换的直接目的是赚取最大利润。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公平、有效地配置其权利与义务。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法律确定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别是建立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权利,令其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负完全或有限责任。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需要法律的约束才能稳定地运行下去,没有约束的市场经济将会带来危机。市场经济制度要得以完善乃须施以法治化管理和调控。市场经济要得以良性发展有赖法治的作用,但它对法治的建设也以经济方面的基础性巨大推动,并向法治化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制定有《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重要理论命题。在深化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今天,重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价值,对“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进行再认识,对于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倘若没有法治作为保障,那么从根本上讲产权是不安全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转,经济的发展也不会具有可持续性。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才能发挥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所谓“法治经济”,就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促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法治经济的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衔接契合。现代市场经济要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及行为紧密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接在一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的效益。
总体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更加需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具体而言: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立法作用,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客观地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对立法活动影响最大最显著,正是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的驱动下,中国市场经济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经济立法呈现跨越式发展,经济立法的数量和规模急速上升。需要指出的是,在重温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大力倡导和强调小平同志一贯倡导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这种强调“实践、试验和反思”的立法思路,是与我国渐进式改革模式完全一致的,符合立法工作的基本规律。
从根本上讲,也是与人类逐步演进的理性认识能力相适应的。遗憾的是,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大为宣扬后,法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出现一股立法“过热”心态,不少学者提出法律移植,主张超前立法等非理性的观点。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法律,作为渐进改革的模式,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更为切实可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以完善法律体系为目的的立法工作,更要大力倡导“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司法作用,倡导“能动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司法机关提出和践行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系统孕育、提出和实践“能动司法”理念营造了氛围、创造了条件。实际上,“能动司法”理念在服务市场经济发展方面体现得更为鲜明。“能动司法”理念促使法院将审判工作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例如,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招商引资保护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处理好事关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建项目等事关规划全局的纠纷,运用司法的智慧创造性地配合经济建设大局,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为繁荣市场经济提高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可以防范法律风险,优化法治环境,解决法律纠纷,为企业开展“法律体检”。法律服务业要转变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例如,开展律师帮扶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行动,发动律师积极参与企业的资本运营、资源管理,使法律服务直接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做到建议于决策之前,服务于运行之中,全方位、多渠道地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鼓励积极开展“法律体检”活动,法律顾问主动参与到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当中,主动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用法律的武器把企业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化解在萌芽之中。如今,在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法律服务业更要在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方面积极作为,大显身手,大有作为。
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经济建设的法治指南针。在纪念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20周年的今天,我们更要全面、深刻、准确、透彻地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念,重估其价值,充分发挥法治在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重要理论命题。在深化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今天,重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价值,对“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进行再认识,对于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倘若没有法治作为保障,那么从根本上讲产权是不安全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转,经济的发展也不会具有可持续性。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才能发挥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所谓“法治经济”,就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促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法治经济的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衔接契合。现代市场经济要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及行为紧密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接在一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的效益。
总体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更加需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具体而言: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立法作用,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客观地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对立法活动影响最大最显著,正是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的驱动下,中国市场经济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经济立法呈现跨越式发展,经济立法的数量和规模急速上升。需要指出的是,在重温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大力倡导和强调小平同志一贯倡导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这种强调“实践、试验和反思”的立法思路,是与我国渐进式改革模式完全一致的,符合立法工作的基本规律。
从根本上讲,也是与人类逐步演进的理性认识能力相适应的。遗憾的是,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大为宣扬后,法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出现一股立法“过热”心态,不少学者提出法律移植,主张超前立法等非理性的观点。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法律,作为渐进改革的模式,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更为切实可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以完善法律体系为目的的立法工作,更要大力倡导“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司法作用,倡导“能动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司法机关提出和践行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系统孕育、提出和实践“能动司法”理念营造了氛围、创造了条件。实际上,“能动司法”理念在服务市场经济发展方面体现得更为鲜明。“能动司法”理念促使法院将审判工作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例如,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招商引资保护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处理好事关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建项目等事关规划全局的纠纷,运用司法的智慧创造性地配合经济建设大局,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为繁荣市场经济提高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可以防范法律风险,优化法治环境,解决法律纠纷,为企业开展“法律体检”。法律服务业要转变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例如,开展律师帮扶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行动,发动律师积极参与企业的资本运营、资源管理,使法律服务直接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做到建议于决策之前,服务于运行之中,全方位、多渠道地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鼓励积极开展“法律体检”活动,法律顾问主动参与到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当中,主动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用法律的武器把企业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化解在萌芽之中。如今,在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法律服务业更要在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方面积极作为,大显身手,大有作为。
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经济建设的法治指南针。在纪念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20周年的今天,我们更要全面、深刻、准确、透彻地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念,重估其价值,充分发挥法治在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是一个由千千万万厂商和个人自主参与交易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只看不见得手在指挥,这只手就是市场的价值规律。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是受供求关系影响的,沿着自身价值上下波动。所以交易过程中,我们常能看到一种商品在不同时期价格不同。但是市场的范围之大使得谁也无法客观宏观的去观察分析,参与者大多以价格的增幅程度来决定是否参与,这就是市场经济的盲目性。
对于市场经济中,个人经济自由优先性的强调,难免会导致社会不平等,使得贫富差距增大,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因此,如果要追求社会公平,就必须借助于国家干预来实现公共利益,利用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来消除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严重的经济危机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法治可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等。倘若没有法制的保障,产权就是不安全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致力于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利益,就不可能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就难以实现经济健康发展。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就是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换言之,要用法律来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健康发展。
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原因是:
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国家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政府充当明显的“看得见的手”的角色。前苏联、新中国改革开放前、还有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或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但大多逐渐转向了市场经济体制。
因为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守法”与“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诚实信用是法制社会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市场经济存在盲目性和自发性,同时又以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原则,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可能会造成垄断,对生产销售和价格形成垄断,这样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展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法制社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因为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经济发展主要关注社会财富的生产,法治则保障财富的交易与分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又紧密融合、相互影响,“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
我认为, 市场经济的社会应当被认为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国家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政府充当明显的“看得见的手”的角色。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而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我国,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换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市场经济体系有几个基本的特征: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忽略法制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因为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自主、开放、竞争,通过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不是通过政府的计划分配。而这种通过各种市场主体自由竞争而获得社会资源的分配方法想要有序地进行,则必须具备一定的各方共同遵守的契约,而契约就是法律原型。从市场的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核心就是公平竞争,否则市场的调节机制就会失灵,有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难免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进行非公平竞争,市场遭到垄断后,不仅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其他竞争主体受到打压,同时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会丧失,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分配,这样会导致剥削的后果。只有建立起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将经济活动限制在法律框架内,用法律来确定社会契约的内容、形式和结果并处置市场中发生的冲突和矛盾,才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保护各市场主体能在公平竞争下发展,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市场经济的概念,是相较于计划经济存在的。不同于计划经济的运行方式,市场经济基本完全由市场自行调控,通过供求关系来操控经杠杆,通过市场的自行调节价格,来实现供求的关系的平衡,使得社会资源得以最大程度的利用,并满足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需求。在这其中,市场调节占了最主要的因素,而市场调节是一双无形的手,光靠她没有办法维持市场的正常平稳运行,因此一定要有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去限制住资本家们在市场经济中进行的恶性竞争,而这种强有力的方式就是法律。通过法律的制定来约束在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各个公司,集团,从而来保证产品的最低标准是符合人们所需要的,从而减少在市场经济中的恶性竞争。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资本发生着快速的流通和运作。在这种激烈的竞争情况下,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资产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便成了重中之重。因此,法治的概念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的社会也就有必要为法治社会了。
1、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需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
2、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为达到公平竞争的目的,政府需要从法律上创造出适宜的外部环境,为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3、法治是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而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中,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制定有《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市场经济的立足点就是让市场调配资源的合理配置,所以这必然不是人治的。而在市场调配资源的时候会有一系列的缺点,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所以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社会,第一是市场主体位置需要法制确立,需要法律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第二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才能维护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第三是法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有自发性、盲目性等缺点,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市场调控和政府调控分别是无形和有形的手,单靠市场调控没有办法维持市场的正常平稳运行,因此一定要有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去限制住资本家们在市场经济中进行的恶性竞争,而这种强有力的方式就是法律。通过法律的制定来约束在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各个公司,集团,从而来保证产品的最低标准是符合人们所需要的,从而减少在市场经济中的恶性竞争。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资本发生着快速的流通和运作。在这种激烈的竞争情况下,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资产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便成了重中之重。因此,法治的概念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的社会也就有必要为法治社会了。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2、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4、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首先,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密不可分,市场经济采用市场来配置资源,用价格的变化来引领人们的经济 行为。其中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活动分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 而这四个活动均需要广大人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才能高效运行, 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 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场主体的确立、市场经济秩序、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及宏观调控都需要法治。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 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由法律来保障,经营者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市场规则必须由法律来统一,政府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约束。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前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法治的前提条件。法治,就是依法治国的意思,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法治是统治、领导阶级为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以法律形成国家强制力而施加于社会的一种行为和方式,进而使国家制度等一系列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所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一旦被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行方式,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必然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也可以说,市场经济构成法治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过去的计划经济不再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渐瓦解。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确立,法治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法治是在经济领域的变革中逐渐出现的,并且为经济领域的变革顺利进行提供依据和保障,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前提条件。
二、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重要保障
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信任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种经济活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在各种经济活动中进行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双方的互相信任。经济活动中的任何一笔交易,如果买方对卖方的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或者直接说是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或是卖方对买方的购买能力、支付方式、支付手段不信任,那么就不会形成正常的市场交易。以前,交易常常在身边的熟人和朋友中进行,之所以是熟人、朋友就是因为大家彼此都很了解。熟人社会交易的最大好处就是信任度很高,如果在经济活动交易中真的发生不愉快的事情,那么问题的过错方肯定会受到身边人的指责,会在熟人圈子里造成很大的影响而很难再立足。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的那种熟人也慢慢地变成的陌生人,彼此了解、知根知底也不再适用于现在的交易对象,信任成为市场经济交易的前提。熟人社会中,他们不会将加了瘦肉精的猪肉给自己或身边的人吃。陌生人社会中,生产厂商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广大的消费者可能会丧失道德和责任感,此时就特别需要法律来惩治、制裁这样的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为市场经济各主体之间的交易提供各种规则和制度,并以自由、平等、等价有偿、诚信等为基本原则。法律可以形成一种制度的信任,为市场经济的经济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三、市场经济与法治相辅相成
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乃至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市场是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形成的。严格意义上来讲,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在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出现之后,才正式形成了市场经济。人类社会的进步则是重视人权、自由、民主、平等,从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进展到了权利本位。市场经济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由此可见,只有法律才是经济有序化发展的保障。之所以说法律是经济最权威、有利的武器,是因为它的法律权威被全社会所共识,并且权利共享,形成了一定的法律规范,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进而被全社会普遍遵行。
市场经济为依法治国提供物质保障,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共建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我们国家进行全社会、全人民自我管理的一种方式,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也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支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和创造出越来越多的、雄厚的物质财富,为法治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提供的物质保障是分不开的,例如司法改革中推进的司法公开、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的大力支持。而现代信息技术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渐提高的,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司法信息有效、及时的公开的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依据。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更好更远的发展,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才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市场经济中法制的重要性
一、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1.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优势地位,有的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破坏环境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正如《双城记》中描述的那样。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3.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二、保障分配的相对公平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比如收入的再分配,一部分人的收入过低,可通过再分配调节(社会保障),以保证他们基本的生存。这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分配制度产生的作用。
三、政府宏观调控的依据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不是万能的,其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政府调控,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经济发展主要关注社会财富的生产,法治则保障财富的交易与分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又紧密融合、相互影响,“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
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国家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政府充当明显的“看得见的手”的角色。前苏联、新中国改革开放前、还有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或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但大多逐渐转向了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而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法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市场调节存在一定缺陷,有时市场也会失灵。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但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形成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既要确认市场经济的公平,又要确认社会主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将这两种公平既区别开来又衔接起来。市场经济确认每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主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但市场经济是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的发展过程,不同市场主体由于占有的资源要素不同,必然形成资本强势、劳动弱势,从而产生资本高收入和劳动低收入的悬殊差别和分化。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会自发地扩大这种差别。也就是说,这种分配差别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的。这就需要国家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自觉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国家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政府充当明显的“看得见的手”的角色。价格高利润大就生产,否则就不生产。但是如果完全的依靠市场经济来发展的话,很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并有一切向钱看齐的拜金主义蔓延。同事,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可能引起社会更阶层收入差距加大,甚至两级分化,加深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市场调节还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两大缺点,可能会使得资源浪费,物价波动更显著。前苏联、新中国改革开放前、还有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或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但大多逐渐转向了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而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在我国,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换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新世纪,正在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研究并解决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已成为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现实反思?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市场经挤的活力正在逐步显现。但不容忽视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和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从已经揭露出来的问题和大要案及群众的切身感受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很猖獗,涉及面之广,问题之严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大,触目惊心。主要表现是:走私、贩私、偷税、骗税猖獗,尤以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突出;制假、售假人多面广,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尤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汽车拼装更为严重;工程建筑领域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问题普遍,破坏环境资源的现象屡禁不止;违约失信、商业、金融欺诈频发,恶意逃废债务、欠账、赖帐屡见不鲜;财务失真、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比较普遍;文化市场混乱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侵权、盗版肆虐;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严重,生产经营中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蔓延,已经造成并将产生极为严重的危害: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阻碍市场经济的顺畅、高效运行,抑制人民群众的消费意愿和对发展经济的信心,影响扩大内需。二是严重损害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国际信誉,造成投资环境恶化,削弱国际竞争力,妨碍扩大出口。三是严重毒化社会风气,影响公平竞争,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任这种混乱状况继续下去,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已经初步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会变味、变质,步入无序、混乱的状态,最终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化为泡影。?
造成目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固然有经济、社会、思想等多种因素和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及特定的体制背景,但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问题认识不足,市场法治不完善,特别是已经制定的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所以,切实把市场经济纳入法治化轨道,仍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这是因为:
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要求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法治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又与平等性相联系、相统一。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而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需要法治确认和保障的。
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能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但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欺诈、虚假广告、违约、制假售假等,这又会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使市场活动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法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调节存在一定缺陷,有时市场也会失灵。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但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形成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经济发展主要关注社会财富的生产,法治则保障财富的交易与分配。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又紧密融合、相互影响,“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
为什么说时尚经济社会是法治社会,可以有一下五点原因:
1.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4.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意味着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所以我本人认为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这一原则,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主体独立自主的地位需要法律认定。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他们在市场中进行商品交换的直接目的是赚取最大利润。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公平、有效地配置其权利与义务。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法律确定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别是建立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权利,令其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负完全或有限责任。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需要法律的约束才能稳定地运行下去,没有约束的市场经济将会带来危机。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是法制的社会!
市场经济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比起来,市场经济多了更多的自主性,也更多地体现了资本的贪婪性。在资本主义刚开始发展的时候,资本家就一直进行着邪恶的资本原始积累,而资本主义一直到20世纪,资本主义已经开始出现了弊端,那就是出现了金融危机,这也是由于资本的特性和资本家在于积累财富所导致的。当时金融危机出现时,大量的粮食宁可浪费也不卖,导致了经济的萧条,这也是资本的大手在推动的,经过那次金融危机,也就出现了国家干预金融的运作,起到了调控的作用。如果市场经济存在的不适法治社会,那么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肯定不止金融危机那么简单,很有可能是国家的颠覆,在欧洲资本主义刚发展就可以看出,很多革命都带有资本主义的色彩,所以,对于市场经济,也就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要做到法律层面上来进行监督何管理,那样才能够使得经济能够有条不紊地发展。
市场经济的社会被认为应当是法治的社会,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主体独立自主的地位需要法律认定。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个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他们在市场中进行商品交换的直接目的是赚取最大利润。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公平、有效地配置其权利与义务。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法律确定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别是建立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权利,令其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负完全或有限责任。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需要法律的约束才能稳定地运行下去,没有约束的市场经济将会带来危机。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是法制的社会!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变换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必须的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原因如下:
1.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2.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3.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倘若没有法治作为保障,那么从根本上讲产权是不安全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转,经济的发展也不会具有可持续性。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保障,才能发挥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市场要行使功能,必然在各方面推动着(当然有可能是由资本家和既得利益者为了保障自己的资本而推动)法制建设。
所谓“法治经济”,就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促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法治经济的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衔接契合。现代市场经济要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及行为紧密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接在一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的效益。
总体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更加需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个要求下:
①“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立法作用,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客观地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对立法活动影响最大最显著,正是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的驱动下,中国市场经济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经济立法呈现跨越式发展,经济立法的数量和规模急速上升。从根本上讲,也是与人类逐步演进的理性认识能力相适应的。遗憾的是,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口号大为宣扬后,法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出现一股立法“过热”心态,不少学者提出法律移植,主张超前立法等非理性的观点。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法律,作为渐进改革的模式,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更为切实可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以完善法律体系为目的的立法工作,更要大力倡导“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立法观。
②“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司法作用,倡导“能动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司法机关提出和践行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系统孕育、提出和实践“能动司法”理念营造了氛围、创造了条件。实际上,“能动司法”理念在服务市场经济发展方面体现得更为鲜明。“能动司法”理念促使法院将审判工作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例如,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招商引资保护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处理好事关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建项目等事关规划全局的纠纷,运用司法的智慧创造性地配合经济建设大局,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③“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为繁荣市场经济提高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可以防范法律风险,优化法治环境,解决法律纠纷,为企业开展“法律体检”。法律服务业要转变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
市场和计划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也就是决定一定时期,社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如何分配。
在计划经济下,如何分配经济决策的大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尤其是中央政府。政府通过计划来安排。而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价格则是调控资源分配的主要因素。价格高利润大就生产,否则就不生产。但是如果完全的依靠市场经济来发展的话,很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并有一切向钱看齐的拜金主义蔓延。同事,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可能引起社会更阶层收入差距加大,甚至两级分化,加深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市场调节还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两大缺点,可能会使得资源浪费,物价波动更显著。
计划经济:又称指令型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而这种体系下,国家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其余的三种经济体系是市场经济体系、传统经济体系和混合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简单地说,市场就是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
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原因: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